《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
《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 工信部联电【2006】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通信管理局、新闻办、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保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有关部门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联合集中开展了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在集中行动中,各部门按照《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狠抓落实,积极行动,密切配合,积累了一定的协调工作经验,为下一步做好互联网站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为切实做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加强互联网管理县官部门之间协调,建立互联网站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中共中央宣传部、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共同研究,联合制定了《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 |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加强互联网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中共中央宣传部、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制定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如下:
一、建立日常协调体制,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沟通协调
在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期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成立的“全国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在此项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调整为“全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全国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全国协调小组负责全国互联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对互联网站实施齐抓共管。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行政区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同步调整为本行政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简称省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通信管理局、新闻办、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保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互联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各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小组内各成员单位间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监督落实工作流程,及时确定上报重大事项,建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渠道。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负责人(局级),联络员(处级),负责网站管理日常工作以及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工作,并将负责人,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所在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报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如遇人员调整,应及时通报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上述信息汇总、更新,并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二、落实互联网站管理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在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互联网行业部门(信息产业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等),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教育部、商务部、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等),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认真落实互联网站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在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加强信息通报和管理联动,各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网站和有害信息,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积极予以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对网站实施齐抓共管。
中央中央宣传部对互联网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行业监管,指导互联网行业协会工作。
前置审批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各自主管服务项目的前置审批,对网站相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并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意见。部级前置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审批范畴,健全审批流程,建立网站内容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并将全国负责前置审批工作的部门、人员、联系方式(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通报信息产业部,如遇变动应及时通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上意识形态工作,具体协调互联网意识形态管理,统筹宣传文化系统网上管理。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站安全监督,依法处罚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互联网站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意见。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包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公益性互联单位的管理责任,督促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履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配合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接入其互联网络内的网站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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