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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

发布时间:2014/12/31 13:01:27      点击量: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新闻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密局,中国科学院办公厅、总参谋部通信部通信资源管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和域名注册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推进互联网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强对互联网站从业者的信誉管理,形成互联网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之间对违法网站的协同联动管理机制,防止非法网站及其主办者变换接入途径死灰复燃,工业和信息化帮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以下简称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制定了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予因严重违法被责令关闭且需要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包括其网站主办者)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规定的黑名单通知确认程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业禁入等黑名单管理。同时建立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记录、汇总上报、核实、查询等工作机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广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公安部 文化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部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请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严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境内互联网站(包括其网站主办者),并由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或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决定需要列入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依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关闭,并决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及其网站主办者);
  (二)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或《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超出许可的服务项目,擅自提供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经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或明确作出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政处罚,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关闭,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决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及其网站主办者);
  (三)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相关信息,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决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及其网站主办者),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关闭并列入黑名单管理。
  (四)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禁信息、但未立即停止传输并保存有关记录、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关闭,并决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及其网站主办者);
  (五)违反《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由省通信管理局依法责令关闭,并决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及其网站主办者);
  (六)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终止服务,省通信管理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责令关闭,并决定需要列入黑名单管理的境内互联网站(及其网站主办者)。
  本通知所称的境内互联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或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并利用设置在境内的场地、服务器等设施组建的网站。
  二、对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三)、(六)种情形的违法互联网站,各地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基本信息,依法认定并做出责令停业等相应处罚后,由省级机关函请该违法网站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关闭该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函中应注明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对该网站违法事实的认定意见、处罚情况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处理意见,违法网站的名称、域名、主办者信息,建议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的时限要求,以及本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参考格式:《关于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附件一)。并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意见或决定书首页等有效复印件。
  三、对于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五)种情形,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发现网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其未经许可或备案或填报备案信息虚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相应处罚,由发现地省级以上机关函请当地省通信管理局核实,并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关闭该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函中应注明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认定该网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发现未备案或备案信息可能虚假的有关情况,已获知的相关网站线索信息(网站名称、域名等),建议关闭网站的时限要求,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意见,本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参考格式:《关于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附件一)。
  四、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接《关于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后,应在来函时限要求内或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注销该网站经营许可或撤消备案、责令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对于违法网站接入地和域名注册地在本地的,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当曰,即分别通知相关电信企业和域名注册单位在时限要求内配合停止对该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及域名解析服务(参考格式:《关于请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知》,附件二;《关于请停止违法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知》,附件三)。
  六、对于违法网站接入地和(或)域名注册地不在本地的,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应在依法作出注销该网站经营许可或撤消备案、责令关闭该网站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当日,即转请违法网站接入地和(或)域名注册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配合处理(《关于转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参考格式,附件四)。
违法网站接入地和(或)域名注册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来函当日,即通知相关电信企业和(或)域名注册单位在时限要求内及时停止对该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及域名解析服务,完成处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
  七、相关电信企业和域名注册单位接到《关于请停止违法网站接入服务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知》和《关于请停止违法网站域名解析服务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的时限要求内分别停止提供相应接入服务和域名解析服务,完成处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来函通知的省通信管理局报告处理结果。 
对于发现不是由本企业提供接入或域名解析服务的,相关电信企业和域名注册单位应立即告知相应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进一步查实后按上述有关程序继续处理。
  八、上述处理程序完毕后两个工作日内,由违法网站经营许可或备案地所属省通信管理局书面形式向出具《关于请依法责令关闭违法网站并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函》的互联网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