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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教技【2000】5号)

发布时间:2014/12/28 14:39:52      点击量: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教技【20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上教育信息服务和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教育部制定 了《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并自即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至立

二〇〇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上教育信息服务和现代远程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从事现代远程教育和通过互联网进行教育信息服务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服务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 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用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ISP)接入互联网或者教育电视台,向上网用户提供教育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教育网校是指进行各级各类学历学位教育或者通过培训分发各种证书的教育网站。

  第五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凡利用卫星网络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经由中国教育电视台上星。

  第六条 教育网站和网校可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及其他种类教育和教育公共信息服务。

  第七条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按与面授教育管理对口的原则负责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审批和管理,并报教育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必须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已开办的教育网站和网校,如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应及时补办申请、批准手续。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

  第九条 开办各类教育网站,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二)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开办教育网校,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所办网校相同类型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事业法人或者法人组织。